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灌执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梁世恒与李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世恒,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灌执字第1357号申请执行人梁世恒,居民,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健,居民,住灌云县(原白蚬乡)大兴村小陈庄**号。申请执行人梁世恒与被执行人李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板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板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兴军执行员  李晓青执行员  李明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