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付海江与被执行人赵勤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海江,赵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411号申请执行人:付海江被执行人:赵勤申请执行人付海江与被执行人赵勤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建交民初字第01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相关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执字第014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