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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付海江与被执行人赵勤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海江,赵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411号申请执行人:付海江被执行人:赵勤申请执行人付海江与被执行人赵勤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建交民初字第01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相关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执字第014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