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彦国与被告王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国,王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466号原告:李彦国(曾用名李玉国)。委托代理人:李凤红。被告:王普。原告李彦国与被告王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彦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彦国负担。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