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四川瑞联公司、杜某某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7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瑞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被告杜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四川瑞联公司、杜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瑞联公司、杜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四川瑞联公司、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李银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袁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