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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彭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882号原告:彭某,女,1992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黄某,男,1987年06月0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彭某于2015年02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审判员  陈远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