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减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贾连堂犯爆炸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连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467号罪犯贾连堂,男,汉族,1954年9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丰镇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4日作出(2005)乌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连堂犯爆炸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4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6月28日交付执行。2008年1月30日、2009年9月30日、2011年9月29日、2013年7月23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4月26日止。2015年1月19日,执行机关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一年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贾连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连续记功四次,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贾连堂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贾连堂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连续记功四次,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历次减刑裁定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连堂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连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六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文海审 判 员 孙彩霞代理审判员 韩 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