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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受终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上海宏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上海宏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受终字第335号上诉人上海宏渐物流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宏渐物流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受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上海亿瑞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已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上海亿瑞物流有限公司两股东存在出资不实与抽逃出资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应当受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上诉人诉状及起诉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上诉人与上海亿瑞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已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上诉人现起诉上海亿瑞物流有限公司两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性质仍属于侵权纠纷,可以由上海亿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该公司主要营业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应当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受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秀丽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