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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昌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洪,牛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王昌洪,男,1971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牛萍,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铜官山区。王昌洪与牛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牛萍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牛萍银行存款2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