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昌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洪,牛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王昌洪,男,1971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牛萍,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铜官山区。王昌洪与牛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牛萍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牛萍银行存款2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