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山民一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余建泉与胡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泉,胡启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庐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山民一初字第13号原告余建泉。男,汉族,1957年7月24日出生,个体户,住,被告胡启文,男,汉族,1969年5月17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建泉诉被告胡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建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文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