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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侯某与被告马某、马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033-1号原告闫某原告侯某被告马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侯某与被告马某、马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侯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马某在银行的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马某所有的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二、将闫某、侯某提供担保的闫道兴位于枣阳市琚湾镇交通街房屋一幢的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刘东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李红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