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申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赵存竹与王随亮、张端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申字第8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存竹,农民。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随亮,退休干部。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端。再审申请人赵存竹与被申请人王随亮、张端一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3日作出的(2013)运中民终字第74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存竹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赵存竹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是相邻权纠纷案,再审申请人持有平集建(1993)字第五32010242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中明确标明再审申请人住宅基南北34.70米,中上北边护来地8.10米,下边院南北长26.60米,东西宽19.65米,东西路宽5米。而被申请人无理的将再审申请人合法宅基地侵占4.2米宽,使再审申请人的合法宅基地受到了侵犯,且被申请人还侵占了共同的道路和属于再审申请人买的路5米,本案纯属相邻关系中的侵权案件,怎么能认为是确权案件呢因此一、二审对本案认定事实错误,所作判决也是错误的判决。(二)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一、二审法院没有根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到现场勘验和丈量面积,完善证据。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争侵权的事实是很明显的,且再审申请人有合法土地证书,而被申请人没有合法土地证,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时就向法院提交了证据,法院完全可以到诉争的宅基地现场丈量勘验,这样对被申请人侵占再审申请人的宅基地4.2米就一目了然,而一、二审法院却在再审申请人提出勘验现场申请书的情况下仍不到现场勘验,将很明确的侵权纠纷认定为确权,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显然一、二审程序严重违法。本案侵权很明确,被申请人明显侵占再审申请人宅基地和路共9.2米为此给再审申请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因此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四孔土窑)10万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赔偿再审申请人的全部损失。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项的规定,请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撤销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运中民终字第745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五孔窑洞的财产损失10万元;赔偿从被申请人王随亮1986年违法建房占我宅基9.2米之日起的损失9万元;依法判令被申请人王随亮归还再审申请人宅基地9.2米、归还再审申请人宽7.34米南道路;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赵存竹与被申请人王随亮、张端一般相邻关系纠纷,实质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赵存竹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其宅基南端紧邻道路,但赵存竹称紧邻其宅基南端的道路,其已于1985年向村委会付款购买了该5米宽的道路使用权,王随亮、张端侵占了属于其购买的5米宽道路。张端提出该道路有1.44米在其宅基四至之内。因此,当事人之间对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先由政府部门确权,才能处理宅基是否侵权的法律关系,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赵存竹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赵存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赵存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韩红斌审 判 员 郭民贞代理审判员 张闻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