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执字第10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培吉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培吉,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山西澳迩药业有限公司,荆英杰,荆英强,荆广仓,山西永恒集团有限公司,李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0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薛培吉,男。被执行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澳迩药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荆英杰,男。被执行人荆英强,男。被执行人荆广仓,男。被执行人山西永恒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恒,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965号民事调解书,分别于2014年10月22日、2015年2月6日向七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七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薛培吉归还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共计58×0元,但七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山西澳迩药业有限公司、荆英杰、荆英强、荆广仓、山西永恒集团有限公司、李恒账户内存款58×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山西澳迩药业有限公司、荆英杰、荆英强、荆广仓、山西永恒集团有限公司、李恒58×0元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山西澳迩药业有限公司、荆英杰、荆英强、荆广仓、山西永恒集团有限公司、李恒价值58×0的相应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永红执行员 李敬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