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宁波八益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仁通档案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波八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仁通档案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69号原告宁波八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徐益忠。被告上海仁通档案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朱胜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八益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仁通档案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八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20.70元,减半收取计2,810.35元,由原告宁波八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丽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