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郑秋芸与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秋芸,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郑秋芸,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郑秋芸与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房管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勇的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本案应执行本金465500损失34500元,未执行本金465500损失345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 冰审 判 员 侯晓勇人民陪审员 董晓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