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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355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