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355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