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01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龙诉被告西安豪沃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01034-1号原告王小龙,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4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48号军干家属院。被告西安豪沃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建材市场郭家村商业街13、14号。法定代表人刘树行,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志宏,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龙诉被告西安豪沃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樊龙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东辉、刘虎林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3月15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樊龙华人民陪审员 赵东辉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惠小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