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滨民初字第0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辉与邵黎明、纪培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邵黎明,纪培源,宜兴市盛德凯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锡滨民初字第01466号原告张辉。被告邵黎明。被告纪培源。被告宜兴市盛德凯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五金机电城五区A区7幢801、802号。法定代表人纪何君,该公司经理。原告张辉与被告邵黎明、纪培源、宜兴市盛德凯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下称盛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时,原告张辉、被告邵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培源、盛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原告张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黎明、纪培源、盛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辉诉称,2014年3月7日,因办理转贷资金需要,邵黎明向其借款150万元,并由纪培源、盛德公司为借款进行担保。后借款一直未还,现请求:1、三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承担欠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原告有权以宜城街道氿滨北路16幢305室的房屋以及新街街道郁金香庄园C95号的房屋折价或者予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邵黎明辩称,借款属实,但现其无力归还借款。被告纪培源与盛德公司在本院送达应诉材料时共同发表答辩意见称,借款真实性没有异议,其二人确实作为担保人对借款进行了担保,其二人同意承担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7日,因盛德公司在江苏银行无锡蠡园支行的贷款到期需要短期资金周转,由邵黎明出面向张辉借款150万元,邵黎明因此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借到张辉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特以落座于新街街道郁金香庄园C95号与落座于宜城街道氿滨北路16幢305室作此借款的还款担保,同时以宜兴市盛德凯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公司全部资产作为还款担保,同时纪培源个人所有财产担保还款。因进账需要,此借款由无锡汉商纺织有限公司划至宜兴市盛德凯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银行无锡蠡园支行。”另外,纪培源与盛德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章。当日,无锡汉商纺织有限公司按照张辉的指示将150万元通过江苏银行无锡蠡园支行汇至盛德公司账户。借款后,邵黎明按约将其名下的新街街道郁金香庄园C95号与宜城街道氿滨北路16幢305室办理他项权证,抵押权人为张辉。后来,因盛德公司转贷未成功,该笔短期借款经多次催讨分文未还,成讼。上述事实,由借条、转账凭证、进账单、他项权证、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邵黎明、纪培源、盛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邵黎明作为借款人向张辉借款,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经多次催讨仍未归还,现张辉主张邵黎明立即归还借款并承担自诉讼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邵黎明使用其名下房屋宜城街道氿滨北路16幢305室以及新街街道郁金香庄园C95号两套房屋为本案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故张辉有权在宜城街道氿滨北路16幢305室的房屋以及新街街道郁金香庄园C95号的房屋折价或者予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此外,纪培源与盛德公司在借条上表明其二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但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认定该二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黎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归还原告张辉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邵黎明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张辉有权以宜城街道氿滨北路16幢305室以及新街街道郁金香庄园C95号两套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在被告邵黎明履行完毕上述第二项担保债务后,如上述第一项债务仍有未清偿部分,则由被告纪培源、宜兴市盛德凯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邵黎明、纪培源、宜兴市盛德凯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勇立宇代理审判员 贾 俊人民陪审员 肖锦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蒋 龄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