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玉杰诉唐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杰,唐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张玉杰,女。被告唐博,男。原告张玉杰诉被告唐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房国双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周丹、董凡超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张玉杰诉称:2014年8月,本人找到被告唐博为我装修楼房并支付给被告1万元定金,其中包括力工人工费、设计费和定制鞋柜、衣柜、榻榻米的费用。经索要,被告迟迟不能将定制物品交付给我。2014年9月5日,被告给我出具欠条一份,欠条约定:如被告不能在2014年9月11日前将定制物品交付给我,被告应于2014年9月末之前返还我定制鞋柜款900元、衣柜款2800元、榻榻米2300元,合计人民币6000元。后我找到被告索要剩余装饰装修款6000元,被告不肯支付,遂起诉至贵院,要求被告返还我剩余装饰装修款人民币6000元。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事实、理由提供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唐博拖欠原告张玉杰装饰装修款人民币6000元的事实。被告唐博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唐博为原告张玉杰装修房屋,并收取其10000元定金,其中包括力工人工费、设计费4000元和定制鞋柜、衣柜、榻榻米的费用6000元。后被告唐博因无法按时交付原告定制物品,于2014年9月5日向原告张玉杰出具欠条一张,写明如被告不能在2014年9月11日前交付原告鞋柜(价值900元)、衣柜(价值2800元),则于2014年9月末返还原告此笔款项共计3700元,另返还原告装修剩余款23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载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唐博为原告张玉杰出具欠条系真实意思表示,其承诺于2014年9月末前返还原告装修剩余款共计人民币6000元未能履行。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唐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玉杰欠款人民币六千元。如果被告唐博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被告唐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房国双人民陪审员 周 丹人民陪审员 董凡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璐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