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34号原告姜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4年12月24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鸿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