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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商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邵银富与吴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国良,邵银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国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银富。上诉人吴国良为与被上诉人邵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和县人民法院(2014)丽云商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国良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国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岳平审 判 员  张建华代理审判员  翁王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日代书 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