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商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邵银富与吴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国良,邵银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国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银富。上诉人吴国良为与被上诉人邵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和县人民法院(2014)丽云商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国良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国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岳平审 判 员 张建华代理审判员 翁王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日代书 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