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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民初字第0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周胜祥与灵璧县朝阳镇九顶山采石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胜祥,灵璧县朝阳镇九顶山采石厂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02673号原告:周胜祥,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代理人:叶政权,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璧县朝阳镇九顶山采石厂。负责人:戚德群,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卓光礼,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胜祥与被告灵璧县朝阳镇九顶山采石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胜祥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胜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胜祥负担。审判员  彭现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