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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7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福���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758-2号原告杨某,女,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胡夏梅,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某,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阮某已于2014年10月16日死亡,为此,本案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林劲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健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