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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蒋某与吴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吴某,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0-1号原告蒋某。被告吴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吴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吴某、蔡某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吴某、蔡某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蒋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09号某小区XX号XX楼XX商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