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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稳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366号罪犯刘稳,男,1996年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服刑。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005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于2015年2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过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原判刑罚金五千元已经缴纳。本院认为,罪犯刘稳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稳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零二十一天(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利文审判员  龙新国审判员  黄仲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汤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