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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人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荣成市禾丰水产有限公司与刘丽霞、王恩荣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人商初字第36号原告荣成市禾丰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华,公司经理。被告刘丽霞。被告王恩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登记在被告刘丽霞名下的鲁荣渔52356的油补12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跃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樊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