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140号原告:李某甲,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被告:李某乙,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被告:李某丙,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李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15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