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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民终字第0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德水、李梅珍与被上诉人赵德林、王梅芳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长民终字第015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德水,男,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梅珍,女,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双喜,长治市高新区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德林,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梅芳,女,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泽鹏,长治市郊区大辛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德水、李梅珍因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3)郊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德水、李梅珍于2015年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德水、李梅珍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德水、李梅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德水、李梅珍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瑞代理审判员  闫明先代理审判员  张路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左樱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