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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铁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孔令帅与刘计划、乔洪波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帅,刘计划,乔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铁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孔令帅,居民。被执行人刘计划,教师。被执行人乔洪波,教师。被执���第三人冯超,教师。关于申请执行人孔令帅诉被执行人刘计划、乔洪波、被执行第三人冯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邳铁民初字第022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主文中载明:“一、被告刘计划、乔洪波、第三人冯超替债务人张可飞偿还原告孔令帅借款本金200000元,分期偿还,2014年5月11日前偿还50000元,2014年7月11日前偿还50000元,2014年9月11日前偿还50000元,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50000元。被告刘计划、乔洪波、第三人冯超互负连带责任。二、如上述任一期逾期履行,原告孔令帅有权按本金300000元、违约金20000元合计320000元,扣除已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920元,由被告刘计划、乔洪波、第三人冯超负担。该笔费用已由原告孔令帅预交,被告刘计划、乔洪波、第三人冯超于2014年5月11日前偿还原��孔令帅。”2014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孔令帅以被执行人刘计划、乔洪波、被执行第三人冯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尚未到位的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铁执字第068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永刚执行员  董可伟执行员  程冬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明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