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杨光荣与肖启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荣,肖启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55号原告杨光荣。被告肖启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荣与被告肖启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光荣承担。审判员  邓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