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二中刑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孔礼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孔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二中刑执字第26号罪犯王孔礼,男,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海南省乐东监狱服刑。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儋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孔礼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总和刑期五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8038.85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被告人王孔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海南二中刑终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王孔礼于2011年12月26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乐东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乐东监狱以罪犯王孔礼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孔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王孔礼自2012年5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考核30个月,共获得7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王孔礼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8038.85元,该犯在服刑期间未赔偿。儋州市民政局、儋州市××镇人民政府、儋州市公安局××派出所、儋州市司法局××司法所、儋州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出具证明书,证明该犯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该犯在服刑考核期间在狱内消费月均人民币188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证明书及消费明细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孔礼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孔礼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茂明审判员 邢 军审判员 黄茂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扬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