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滩民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07-30
案件名称
严月香与张生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严月香;张生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滨滩民初字第0010号 原告严月香,女,52岁。 委托代理人潘韦何,滨海县八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生华,男,42岁。 委托代理人李明广,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月香诉被告张生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月香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月香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严月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严月香承担。 代理审判员 吴堂胜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臧海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