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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德县分公司与周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德县分公司,周建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346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德县分公司,住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郑绪军,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松,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德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诉被告周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祥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联通公司诉称:2013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在原告处签订了零首付优惠购机协议,被告承诺每月最低消费为386元,预存款1000元,协议期限为30个月,被告如中途违约,将自愿承担协议期约定的需累计消费总金额30%的违约金,被告同日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但是,至今为止,被告仅消费了500元,已构成违约,对于诉求中的欠费及其违约金虽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立即一次性支付所拖欠的应消费话费11080元,违约金3474元,减去预存款1000元,合计1355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周建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举证据。联通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双方签订的业务协议书、入网登记单、承诺函,证明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为被告入网提供了通信服务,被告没有按照协议书和承诺函的相关内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被告已构成违约。经本院审查认为,联通公司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认定的证据,确定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6月20日,周建(甲方)与联通公司(乙方)签订了《中国联通客户3GiPhone合约计划业务协议》,约定”、、、甲方自愿选择乙方iPhone合约计划,自愿选择乙方提供的386元iPhone套餐,承诺月通信最低消费386元,承诺在网协议期为30个月,即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承诺机卡不分离使用,甲方可以零首付方式办理iPhone5s型号iPhone手机。在上述期限内,甲方承诺不降低所选资费套餐标准。、、、”,同时周建向联通公司出具了承诺书一份,其承诺”按照贵公司、、政策,我自愿办理联通品牌型号iPhone5s手机一部,手机号码为1860563****,并自愿作出以下承诺:1、承诺连续在网30个月,每月消费不低于386元/月,...;2、若发生手机丢失、损坏以及其他原因等造成我无法使用上述联通号码的情况,我承诺向贵公司一次性缴清欠费及合同期约定需消费话费的余额;3、我若中途违约,我将自愿承担合同期需累计消费总金额3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联通公司交付了手机,周建仅消费了500元话费,联通公司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周建与联通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联通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周建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承诺,周建未按协议履行自己的承诺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向联通公司一次性缴清合同期约定需消费话费的余额11580元(约定需消费话费)-500元(已消费话费)=11080元,并承担合同期需累计消费总金额30%的违约金即11580元×30%=3474元,合计应支付给联通公司计人民币11080元+3474元=14554元,扣除已预交的1000元,尚应支付13554元。综上联通公司的诉请要求周建立即支付拖欠的应消费话费及违约金3474元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德县分公司应消费话费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135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周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祥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彭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