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孔祥臣、孔兰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祥臣,孔兰英,孔祥忠,孙全风,孔祥千,王桂香,孔祥生,王秀举,孔祥新,杨淑华,孔文路,高金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178号原告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陵县陵州路西首路北27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告孔祥臣。被告孔兰英。被告孔祥忠。被告孙全风。被告孔祥千。被告王桂香。被告孔祥生。被告王秀举。被告孔祥新。被告杨淑华。被告孔文路。被告高金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孔祥臣、孔兰英、孔祥忠、孙全风、孔祥千、王桂香、孔祥生、王秀举、孔祥新、杨淑华、孔文路、高金花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四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孔祥臣、孔兰英、孔祥忠、孙全风、孔祥千、王桂香、孔祥生、王秀举、孔祥新、杨淑华、孔文路、高金花名下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成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卫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