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民初字第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伏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医院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医院
案由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0367号原告张明伏。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医院,住所地位于本市铜山路2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伏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医院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宇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雅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