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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四川省广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广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678号原告四川省广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男,45岁,汉族,四川省雅安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XX,男,2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广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广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广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广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四川省广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晓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连晓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