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晓光与山东淄博玺丰风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3341)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光,山东淄博玺丰风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382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光。被执行人山东淄博玺丰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法定代表人:苏立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晓光与被执行人山东淄博玺丰风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2)19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淄博玺丰风机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晓光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40000元,扣缴执行费70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2)199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宋元刚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