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法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薛大理与刘志强、刘良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大理,刘志强,刘良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薛大理,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刘志强,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刘良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大理与被申请执行人刘志强、刘良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商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曙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苏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