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沈阳安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五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安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沈阳安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淑秋,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建五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志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沈阳安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五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高书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安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70元,减半收取4885元,由原告沈阳安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书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娇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沈阳安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淮河南街11号。法定代表人:黄永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淑秋,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建院街10-5号3-6-1室。被告:中建五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易志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沈阳安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五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高书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安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70元,减半收取4885元,由原告沈阳安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高书林二○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刘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