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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征兵,李永峰,杨彦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029号原告李征兵(又名李真兵)。被告李永峰。被告杨彦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征兵与被告李永峰、杨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征兵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征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征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全部退还原告李征兵。审判员 叶 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绥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