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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常永刚与许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永刚,许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51号原告常永刚,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许国伟,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永刚诉被告许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永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758元,由原告常永刚负担。审判员  顾建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