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常永刚与许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永刚,许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51号原告常永刚,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许国伟,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永刚诉被告许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永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758元,由原告常永刚负担。审判员 顾建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