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772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朝平,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周某,女,汉族,1979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8。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舒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