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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772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朝平,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周某,女,汉族,1979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8。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舒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