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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雷晋雄诉桂阳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晋雄,桂阳县国土资源局,欧阳立干,李秋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行初字第1号原告雷晋雄,男,195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桂阳县人,高中文化,退休职工,现住桂阳县浩塘镇大留村*组。委托代理人刘潭武,湖南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桂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桂阳县欧阳海大道107号。法定代表人李灶龙,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云峰,桂阳县国土资源局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何良开,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欧阳立干,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桂阳县人,初中文化,下岗职工,住桂阳县龙潭东路杨家庄。第三人李秋月,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桂阳县人,住址同上,系第三人欧阳立干的妻子。委托代理人龚茂湘,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晋雄不服被告桂阳县国土资源局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日18日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雷晋雄于2015年2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晋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喻桂审 判 员  龙孝周人民陪审员  谭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