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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建良与黄大荣、徐春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大荣,徐春生,朱流中,韦劲松,李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大荣。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春生。上诉人黄大荣、徐春生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先军(特别授权),贵州贵信(施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6201410865387。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流中。上诉人(原审被告)韦劲松。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明枢(特别授权),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620081046046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良。委托代理人皮朝南,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610126997。上诉人黄大荣、徐春生、朱流中、韦劲松因与被上诉人李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海雄、审判员杨立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流中和韦劲松、朱流中、黄大荣、徐春生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明枢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建良和李建良的委托代理人皮朝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李建良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共同偿还其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4年3月起至偿清之日止),并承担违约金1万元,但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借款本金488581.47元进行了判决,且未对余款、违约金进行判决,利息的判决从2014年4月28日起每月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内)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进行判决,漏判一个月的利息,属于遗漏诉讼请求判决。在二审期间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向 武审 判 员  胡海雄审 判 员  杨立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颜利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