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鄢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离婚纠纷,现原、被告先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鄢振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