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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鄢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离婚纠纷,现原、被告先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鄢振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