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国海与魏荣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海,魏荣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9号原告王国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旭海,男,汉族。被告魏荣成(曾用名魏海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海诉被告魏荣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国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兰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姚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