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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新利与周尊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利,周尊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利。被执行人周尊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利与被执行人周尊罡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即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冰即墨市人民法院拟稿纸发文字号:(2013)即执字323号缓急密级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拟稿人:王冰份数主题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张新利,男,195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大港纬一路1号2单元602户。被执行人周尊罡,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考院村30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利与被执行人周尊罡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即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王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