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港民初字第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志岗与戴志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146号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贲志凯。被告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白羽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孔德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