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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商初字第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苏州市超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镒生电线塑料(昆山)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超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镒生电线塑料(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商初字第0553号原告苏州市超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人民路500号2幢1102。法定代表人金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佳琦,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镒生电线塑料(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阳中路289号。法定代表人黄子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金梅,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受理了原告苏州市超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镒生电线塑料(昆山)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霆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原告苏州市超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超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经本院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超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50元,减半收取3675元,由原告苏州市超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洪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霆人民陪审员 胡 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施宗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