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8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某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付远东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赵某,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8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