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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日照中豪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艳阳路分公司与史树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中豪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艳阳路分公司,史树强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92号原告:日照中豪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艳阳路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与艳阳路交汇处海曲人家特色街F组团。法定代表人:孙传胜,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志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树强,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中豪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艳阳路分公司诉被告史树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中豪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艳阳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